芜湖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
★
第五章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职责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进行管理,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作档案,记录基本信息、岗位履职、起始时间、薪酬、培训、考核、表彰等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应定期参加工会的业务培训。新招聘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必须参加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鼓励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专业教育和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考核评议制度。由各用人单位制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考核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要依托工会信息化管理平台,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辖区内基层工会、会员满意率作为主要内容,其中基层工会和会员满意率所占比重不低于50%。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20%。
第十四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当年度考核优秀,给予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基本工资晋升一档。工资晋升档次于次年1月调整。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不晋升工资。
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留职考察半年,半年后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14个工作日的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直接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不能胜任或延误工作,上级工会交办任务没有完成的。
(二)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
(三)年度考核评议基层工会和会员满意度低于50%的。
(四)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工会管理规定,造成工作贻误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其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责任追究措施。对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影响恶劣的予以解聘。担任工会职务的依照工会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各县区工会可参照本办法招聘、使用、管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