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芜湖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芜市发〔2012〕15号)精神,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等要求,结合芜湖市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是指编制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市总、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总工会为各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江北产业集中区)和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招聘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配备
第四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招聘,按照省总工会下达的指标和工作需要确定的人数,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二)热爱工会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文字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水平;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根据岗位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被招聘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市总工会备案。新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依法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三章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职责
第七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指导基层单位做好工会组建、会员发展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和建家活动;
(二)组织指导基层工会开展技能培训、技术创新、劳动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基层工会实施“四送”工作;
(四)指导基层工会建立职代会制度,推动厂(事)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工作;
(五)指导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思想教育、文体活动,维护职工队伍稳定;
(六)负责工会资料收集、信息采集、更新上报和统计工作;
(七)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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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报酬待遇
第八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参照芜湖市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称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纳入市、县(区)总工会经费预算。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设定4级20档(具体标准参见附件),建立正常工资晋升机制。
初任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基本工资根据学历定级,具有专科学历的,定为四级1档;具有本科学历的,定为四级2档;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定为四级3档。工作期间取得相关专业更高学历的,工资相应晋档。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社会化工会工作的,以实际从事社会化工会工作的年限为基准,按两年一档确定基本工资。
(二)岗位工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职务工资,任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主席职务的每月800元,任工会副主席的每月600元,任工会干事的每月400元。
(三)绩效工资:各用人单位按照月人均1000元的标准,实行总额控制。根据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绩效考核结果和基层工会、会员满意度确定绩效工资,由各用人单位制定具体考核发放意见,适当拉开档次,杜绝平均分配。
(四)职称工资:取得与所聘职位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经认定后,聘用在相应岗位的,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每月200元,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每月400元,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每月600元。
各用人单位按照以上确定的各项工资标准及《芜湖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参考标准表》(见附件),逐步调整并轨。
第九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称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照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考核办法考核发放。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随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等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