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稳定就业安家补助申请人申报安家补助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申报安家补助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就业条件
在《实施意见》实施期限终止前(即2021年11月4日以前) 已在我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或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定就 业,由县人社局负责审核认定。
(二)购房条件
在《实施意见》实施期限内,即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止,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县房管处备案通过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由县房管处负责审核认定。
(三)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自 2020年11月5日(含 5 日)起稳定就业满 1 年 后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在符合申报条件的时点后半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