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如何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是什么?
我市户籍的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8.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9.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是指由市扶贫办提供的已建档立卡并纳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管理的农村贫困人口。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在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或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