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褐山街道四山社区棚改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20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秘函〔2020〕3号),现对四褐山街道四山社区棚改二期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为确保本次征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征收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银湖北路西至:冶炼厂山上大楼围墙
南至:军民路北至:滨江新居围墙
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签约期限
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25日
三、征收补偿依据
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
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芜政办〔2017〕12号)。
四、补偿方式及原则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按照先签约搬迁,优先选房的原则实施。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认定
1.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照记载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2.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1)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在本市集体土地上唯一住房的。
3.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4.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4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的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5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5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在本市集体土地上唯一住房的,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
4.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区位价格予以补助。
(三)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结算差价。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按上述方式结算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完全产权.
产权调换房安置地点:
1、全区境内的存量安置房,具体安置小区、面积、户型以现场公布的为准。
2、本地块限价回购房,具体小区、面积、户型以现场公布的为准。
按上述方式结算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完全产权。
六、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
七、补偿人口的认定
补偿人口以征收范围确定之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严禁重复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采取将户口迁入征收范围等方法增加补偿。补偿人口认定应当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认定为补偿人口:
1、本村出生且户口一直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6、其他因移民、扶贫搬迁等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二)户口迁出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可计入补偿人口;征收规定期限内出生的人口可计入补偿人口。
(三)被征收人配偶、未婚子女(不含离异)户口未迁入且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可计入补偿人口,但不适用本方案第五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
(四)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补偿人口少于3人的,按3人计算补偿人口。
(五)2009年3月1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发布后,被征收人有两处以上住宅房屋的,征收时应合并计算;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64号)的,也应合并计算。
(六)补偿人口应结合户籍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未享受过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证明。
(七)被征收人应当对补偿人口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提供房屋产权相关资料真实性等作出书面承诺。
八、无证照房屋确认
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照房屋应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数字化测绘图、航拍图、卫星遥感图片)予以确认。对建造年代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向四褐山街道书面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3人以上知情人证明,三榜公示无异议的,报四褐山街道确认后补偿。
九、各类补偿和奖励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2元/㎡计发一次搬迁费。
2.产权调换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2元/㎡计发一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其标准为每月14元/㎡。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每月14元/㎡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每月14元/㎡一次性计发4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四)补助(住宅房)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室内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室外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不计入补偿)的10%予以补助。
(五)奖励
在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25日签订协议且交房的,住宅房按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室内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室外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不计入补偿)的10%;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含室内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室外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不计入补偿)的10%。逾期一律不予奖励。
(六)其他补偿
1、孤寡老人或孤儿的,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50平方米。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选择安置房或者实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2、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区位价格、住宅房屋楼层系数、各类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公式、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等补偿标准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芜政办〔2017〕12号)文件执行。
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
房屋征收中的各类文件、决定、纪要、征收方案、补偿协议、公示等原始凭证及家庭人口补偿的各种资料、证明、调查材料等应按项目分类归档保存,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后存入档案,便于查询,接受监督。
十一、其他
1.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及相关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2.户籍及人口等相关资料由四褐山街道审核确认;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等情况由四褐山街道负责丈量、登记,并留有影像资料,据实补偿。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3.征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办事原则,严格执行征收政策,态度端正、服务热情。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无理取闹,阻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甚至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视情节依法处理。
5.本方案仅适用于四褐山街道四山社区棚改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办理。
6.本方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