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是否需要设置公示
申请设置二级或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卫健委相关部门出具正式文件进行现场张贴,设置公示,
您好,来信收悉。
按照国家卫健委和省卫建委的要求,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在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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