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内河首例非法采砂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芜湖县公安局依法对一起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据悉,这是自去年12月1日“非法采砂入刑”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后,芜湖市首次对无证非法采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查,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5年以来,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公然违反芜湖市政府关于内河全面禁止开采黄砂的通告规定,多次违法在芜湖南陵两县共管资福河河道内偷采黄砂,芜湖县水务局依法将王某某非法采砂案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下一步,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同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河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移送制度,切实维护河道采砂管理整治秩序,切实维护水政执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