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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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使用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不良记录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监管银行未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监管机构2年内不再与其签订在本市从事预售资金监管的协议。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告知银行业监管机构,由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不及时核准、不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核准等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 10月1日起施行。四县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