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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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用于保证监管项目在取得《芜湖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前所需工程建设费用和应交税款的预售资金;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预售资金。
第十二条重点监管资金由工程建设费用(含建筑工程、区内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不可预见费(工程建设费用的10%)和销售收入的税款组成。工程建设费用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建筑面积核定。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前,向监管机构提供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申请用款。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企业管理及营销等费用的,按每次支付的施工款的5%同时计提。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建设项目所需法定税费的,按实际发生情况随时申请。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填写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根据下列申请款项提交相应材料:
(一)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及其造价证明;
(二)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三)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四)申请和建设项目有关的法定税费,提供相关单据。
(五)申请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首次拨款后,以后每次申请拨款时应当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第十五条 预售资金的使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重点监管资金按以下工程建设进度使用: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首次可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40%;
(二)主体结构封顶的,可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60%;
(三)建筑单体质监备案后,可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85%;
(四)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可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得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列为重点监控项目:
(一)未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项目或推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产生滞纳金的项目;
(二)未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竣工等有违约行为的项目;
(三)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项目;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
(五)其他应列入重点监控项目的情形。
重点监控项目的所有预售资金均纳入重点监管资金,不设一般监管资金。
第十七条重点监控项目的认定和解除由项目辖区政府、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函告监管部门后实施。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监管机构应对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予以拨付;不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拨付的理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拨付。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不予批准拨付:
(一)超出监管机构核准数额的;
(二)已拨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预售资金全额存入监管账户的;
(四)未按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整改或履行处罚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
上述行为改正后,方可继续拨付。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退房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提交退房款申请。经核实,监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解除该部分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芜湖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监管机构申请终止预售资金监管,经监管部门审核后,解除预售资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