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集体户口户籍证明开具
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原则上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户籍证明。
根据《安徽省公安厅20项便民利民惠民措施(2008年)》中第3条,简化户口申办相关手续。取消公民在办理省内户口迁移过程中,要求迁出地出具户籍证明的规定。
县公安局相关部门会及时与您电话联系,如您还有其他有关户籍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咨询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系电话:68286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