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备案所需要的的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办理地点、时间
内容: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咱们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备案所需要的的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办理地点、时间。请您帮忙回答一下。谢谢。
回复人: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
市民您好,市区建筑材料没有备案制度,现将登记管理制度发您,可参照办理。苏州市质安站对进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材料登记管理的制度 (2021年2月7日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市质安站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工程)中使用材料的行为,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法规、文件外,应执行本制度。第二条 市质安站对辖区内的工程中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简称建材)实行登记管理。建材登记是指进入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烟道、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楼梯、叠合板、管片)、预制桩(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在使用前进行登记。第三条 建材登记由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进行登记,每次登记仅对当次登记的建设工程项目有效;当施工现场涉及分包单位时,由总包单位负责进行登记,材料构配件登记表施工单位应填写总承包单位。第四条 监督联系人及时登录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慧建监管系统查看建材登记情况,对未完成登记的项目、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完成申报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第五条 市质安站建筑材料和检测监督科对登记建材实施监督抽检管理,根据材料登记及进场等信息,采取监督巡查、抽查、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工地现场材料的抽查、抽检力度,并在主体结构验收申报会签时严格把关。第六条 建材供应单位应严把质量关,不得向施工现场提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建材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在销售建材产品的同时应提供内容完整的质保资料。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的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建立建材进场验收制度,应要求供应单位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有效期内型式检验报告等质保资料,并按规定对进场建材进行复试,对于未提供质保资料或者质保资料不齐全的建材,施工单位应当拒绝进场验收。第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将建材质量和使用情况纳入监管范围,应当见证、复核施工单位对建材的质量检测,建设(监理)单位在材料进场报验单签字前应审查登记情况,未登记的建材不得同意使用。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开展材料检测工作,并对出具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中发现不合格建筑材料应于24小时内报市苏州市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不予登记,已登记的取消登记,取消登记的材料,且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登记: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2.被列为淘汰或禁止使用产品的; 3.申报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4.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建材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 本制度2021年2月7日修订之日起施行。附件 材料构配件登记演示图为减少施工单位的线下操作流程,建材登记实施信息化管理,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登记告之:由监督联系人在项目交底时告知相关单位。2.施工单位登录http://221.224.132.158:8082/site-brain/frame/fui/pages/themes/breeze/breeze,进入苏州市质量安全智慧平台系统(默认账号: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默认密码:11111)。登陆系统后,在左侧【材料备案登记申请】模块,点击“材料备案申请”按钮 在“工程名称”中选择需要材料备案的项目以及单体 点击”下载”按钮,下载空模板,模板填写完整后四方签字盖章后上传其中“实际使用量”若前期无数据不填写,在合同履行结束后,按照实际用量进行数据填写,点击“保存”按钮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