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2021年中小学 招生入学政策
一、招生原则
1.属地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遵循“市级统筹、属地为主、区域联动、共同协作”的招生入学原则,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各中心学校在所在地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区域内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2.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实行公办学校依据审定地址相对就近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办法,确保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属镇有公办学位。
3.“两个一致”优先保障的原则。优先保障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4.严禁择校、控制班额的原则。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招收借读生,按照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严格控制班额。
二、招生对象
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招生对象,小学阶段为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儿童、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阶段为小学毕业的本市户籍的学生、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三、报名方式
1.无城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按照芜湖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继续推进“互联网+”服务,通过皖事通或芜湖智慧教育应用平台的报名窗口进行报名信息采集,有序推进义务教育(幼升小、小升初)网上报名登记工作,为家长和学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为保障报名工作的平稳有序,结合我市城区报名实际情况,市教育局已与负责软件开发的科大讯飞公司对接,拟以学校为单位设立报名窗口,各校设立报名咨询电话,在工作日期间安排专人值守。具体安排见招生文件。
2.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登记方式由各中心学校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报名方式、时间、日程安排等相关事宜由各中心学校、民办学校按照市教育局招生文件相关精神发布。
四、城区招生学校
1.小学12所,分别是:实验小学、实验小学城西校区、实验小学城南校区、滨湖小学、滨湖小学城北校区、杏花泉中心小学、杏花泉中心小学城东分校、绣溪小学、鼓楼小学、北城小学、官镇小学、三河小学。
2.初中8所,分别是:实验中学、无为二中、无为三中、无为三中城北校区、无为三中城南校区、无为三中城东分校、无为四中、无为六中。
今年我市城区学区划分基本保持不变。对城区未交付使用的小区,暂不确定学区。鉴于天井山路小学及初中尚未建设,对城南片区新交付的三个小区(时代经典、拉菲庄园、星河湾小区),通过确定相关学校暂时代招的方式安排入学:将时代经典、拉菲庄园小区已实际入住的学龄儿童安排暂由杏花泉小学城东分校代招,星河湾小区已实际入住的学龄儿童暂由实验小学城南校区代招。待天井山路小学建成后,全部划入天井山路小学学区,不设过渡期;三个小区初中暂由无为三中城东分校代招。
五、招生相关规定
1.关于小学入学对象的年龄规定
根据省市招生政策,小学入学对象年龄为年满6周岁,即201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小学入学年龄,但必须是截至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需公告办法、流程和入学年龄的截止时间,具体招生安排见各校补充招生公告。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足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学生家长务必慎重选择。
2.关于就近入学对象的规定
(1)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实际居住地优先就近入学。“两个一致”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父母,下同)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地址一致,且房产为住宅性质的完全产权。
(2)下列对象可享受就近入学政策
①已入住新购住房(或回迁安置房)暂未办理房产证的,凭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及入住相关证明材料,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②无城城区原征迁户未安置的,按原房产证地址相对就近入学。
③无城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没有无城城区房产的,统筹安排入学。
④对第二代确因在城区无住宅用房、婚后一直随其父母或岳父母(第一代)三代同住一处的,第二代的适龄子女(第三代)入学,可依第一代房产材料审定。
(3)为保持招生政策连续稳定,我市城区学校招生继续执行相关过渡性政策,具体可查阅相关文件或咨询招生学校。
3.关于特殊群体入学规定
(1)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持有无城城区居住证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拟在无城城区就学,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相关政策的通知》(芜政办【2014】21号)的要求,按照芜湖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外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芜教基【2015】10号)办理。外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父母一方及本人的居住证,在无城城区义务教育招生期间通过网上报名登记,小学通过官镇小学、初中通过无为三中城南校区报名窗口报名,经审核确认后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残疾和留守儿童入学。对学区内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引导动员学区内残儿到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上门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高度关注留守儿童入学,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3)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执行省、市有关优待的政策规定。其他特殊群体子女入学依照有关政策妥善安排。
4.关于民办学校招生规定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另行公布。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实施电脑摇号,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市教育局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定执行。
5.关于招生入学相关纪律要求
各校要严格遵守招生政策纪律,自觉维护正常招生秩序,全面落实“十项严禁”要求。
(1)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
(2)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3)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4)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5)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6)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8)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9)严禁学校对学生进行高中考成绩排名、宣传高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10)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6.关于招生入学监督问责规定
各招生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责任清单。中心学校要与辖区相关学校签订招生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责任,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违规接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并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