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社会困难人员以工代训政策
以工代训,即对用人单位吸纳城乡困难人员就业,在劳动岗位上以实际操作的方式接受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 16周岁到65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意愿、纳入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
2.其他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
3.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