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独生子女补贴怎么领取?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1973年8月28日一2016年1月22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再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所在社会居委会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