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裕线裕溪一线船闸扩容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芜湖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尽快启动裕溪一线船闸扩容改造工程征地拆迁相关事项的函》(交港航〔2019〕35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合裕线裕溪一线船闸扩容改造工程项目需实施房屋征收。现就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对合裕线裕溪一线船闸扩容改造。
二、征收范围
东至裕溪河,西至小号村,北至裕溪河检查站,南至无名道路。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0号);
4.《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房征办〔2014〕78号)。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内签约且搬迁完毕。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按照“先签约,先选房”和“先搬迁,给奖励,超时搬迁不奖励”的原则实施。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依据征收人提供的户型就近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按评估价各自算账互找差价,超出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予以购买。
六、房屋补偿(住宅)
1、选择货币补偿
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价格如下:
砖木:1/1层,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2448元/㎡;
②简易:1/1层,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1833元/㎡。
以上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具体房屋的补偿价值以分户评估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2、选择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地点为裕溪家园、沈巷人家、伟星中央公馆,具体户型以现场公布的户型为准。预评估价格如下:
裕溪家园:用途住宅,结构钢混,产权调换房户型、面积以现场公示为准,预评估均价3147元/㎡;
沈巷人家:用途住宅,结构钢混,产权调换房户型、面积以现场公示为准,预评估均价4300元/㎡;
伟星中央公馆:用途住宅,结构钢混,产权调换房户型、面积以现场公示为准,预评估均价8000元/㎡。
3、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2元/㎡支付一次搬迁费。
②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12元/㎡支付一次搬迁费。
③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12元/㎡支付两次搬迁费。
4、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按人均面积20㎡计算临时安置费。其标准为:每月11元/㎡。
① 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1元/㎡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② 产权调换: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11元/㎡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11元/㎡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22元/㎡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11元/㎡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11元/㎡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5、奖励
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且交房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补偿(含室内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逾期一律不予奖励。
6、补助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七、未经登记房屋补偿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3.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
4.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
5.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6.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7.亭棚、披屋等简易结构设施,按照材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8.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湾里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小组确认后予以补偿。
八、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业的房屋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1990年4月1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可按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可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结合房屋用途改变时间与1990年4月1日和2007年8月14日之间的权重比计算。权重比=(2007-房屋改变用途时间)/(2007-1990),计算公式为: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房屋改变用途后评估价格-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权重比。
(二)2007年8月14日后改变用途的,按照房屋登记用途计算补偿。
九、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及架空层、地下室、阁楼按芜政办〔2017〕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结果补偿。
十、承租公有住房
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如可以出售的,在房屋征收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十一、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0㎡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80%购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5㎡以内的部分,无力购买的也可以实行承租。
符合保障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保障房租金补贴。
十二、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鸠江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鸠江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五、其它
1.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执行。
2.本方案仅适用于合裕线裕溪一线船闸扩容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3.本方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4.征求意见时间为31天(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10月9日),被征收人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可在征求意见稿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寄或送至鸠江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电话5968208。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