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厂周边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近日,镜湖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了肉厂周边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针对片区住宅房屋补偿产权调换地点、补偿价格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说明。
征收范围及搬迁期限
东至春江花园,南至自然巷,西至长江,北至港口村(详见红线图)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签约搬迁期限: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30日内。
住宅房屋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选择货币补偿
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预评估价格如下:
①轮渡新村15幢306室:结构混合,楼层3/6, 90年代,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10100元/平方米。
②解放西路肉厂宿舍19-7:结构砖木,楼层1/1, 2000年代,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9600元/平方米(视同有证住宅用房)。
③轮渡新村3-2-102:结构简易,楼层1/1, 2009年,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4900元/平方米(视同有证住宅用房)。
预评估价格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具体补偿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照双向评估、互补差价的原则进行安置。
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万科江东府、大发融悦东方、翡丽世家、荆山花园等期房及镜湖区选房安置平台上的可用房源。
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万科江东府(东方医院地块)为90㎡左右、105㎡左右两种户型;大发融悦东方(恒大北侧地块)为 100㎡左右一种户型;翡丽世家为100㎡左右、110㎡左右两种户型;荆山花园期房为 50㎡左右、85㎡左右、120㎡左右、135㎡左右四种户型(具体面积依据规划部门批准面积为准)。
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
按上述标准17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
①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房屋,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产权调换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补助费、奖励费
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补助。
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30日内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住改商房屋补偿
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
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假设登记用途为商业,预评估价格如下:
①轮渡新村11号楼旁:结构砖木,楼层 1/1 ,年代2004年,房屋价格(单价)11000元/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②轮渡新村14幢:结构混合,楼层1/1, 1991年,用途公厕,房屋价格(单价)1100元/平方米(不含土地证)。
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货币补偿方式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房屋,可按评估价格计算。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奖励费
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30日内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登记住宅实为商业的房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1990年4月1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可按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可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结合房屋用途改变时间的权重比计算。权重比=(2007-房屋改变用途时间)/(2007-1990),计算公式为: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房屋改变用途后评估价格-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权重比。
2007年8月14日后改变用途的,按照房屋登记用途计算补偿。
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处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3.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
4.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
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亭棚、披等简易结构设施,可按材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树木补偿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0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
架空层、地下室、阁楼
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的650元/平方米,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500元/平方米,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400元/平方米,层高不满1.5米的300元/平方米。
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4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3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2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满1.5米的1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满1米的5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