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实施拟修订,涉及家庭收入其他财产核算…
信息来源丨芜湖市人民政府官网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按照新修订的《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省政府令285号)等要求
须对《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图片来源于 芜湖市人民政府官网
具体事哪些内容有调整呢?
关乎到哪些朋友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修改内容包括: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算办法(其他财产)
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灵活就业人员按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单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能提供收入凭据的其他就业人员,参照务工地公布的平均工资、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核算收入。
具备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不能提供工作收入凭据的,应参照当地公布的平均工资、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核算收入。
——第六章 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申请城乡低保待遇,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提交申请书、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规定材料;能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获取的信息,无需申请人提供。对于信息平台暂时提取不到的信息,由管理机关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途径获取,申请人自身持有的应主动提供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镇(街道)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四项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街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季度或者半年组织一次集中民主评议。对重病重残等符合条件的新申请低保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开辟绿色办理通道,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后面不变)
民主评议会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确实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会同镇(街道)经直接入户调查等程序后直接作出认定。(除此之外,其他不变)
——第七章 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低保对象定期复核制度。对获得低保对象定期核查,对A、B类家庭,一年核查一次,对C类家庭,半年核查一次,同时,按月与公安部门比对户籍状况,因死亡注销户籍或户籍迁出本市的人员应立即停保。
其他相关细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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