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正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凡芜湖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同时,各县区、各部门要对照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下一步,芜湖市还将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