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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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可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复向市维修资金办申请将首次筹备经费划转至街道办事处指定账户,市维修资金办应即时办理划转手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提供下列资料:
(一)首次筹备经费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
(二)社区证明材料;
(三)经筹备组盖章和筹备组组长签字的领款凭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
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审议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第十三条
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二)业主大会批准首次筹备经费预算执行报告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提供筹备组关于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三)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核销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首次筹备经费交存总额的,超出部分由核销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首次筹备经费如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用于业主大会换届改选经费、纳入统筹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业主组织运行的其他需要。
第十六条
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所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