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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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探索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银行+征信机构+担保机构”的企业融资新模式。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纳入“政银担”体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当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按各方风险分担比例进行代偿。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 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 30 万元。
20.深化科技保险试点。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 30%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 5%的,给予保险机构 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1.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 100 元和 50 元,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后补助。
对进入各类孵化器创业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认定后,自入孵之日起三年内租用场地在 200 平方米以内的,租金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 100%给予团队资助,超出部分按 50%给予资助。
22.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和运营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 10 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A 类 30 万元和 B 类 20 万元的资助。对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每年根据服务绩效考核择优选择不超过 10 家,分别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资助。
23.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 30 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 100 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 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 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八、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
24.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支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项目支持、担保贴息、后补助、股权激励、风险补偿等多元形式,引导全社会加大创新投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区域重大创新资源布局、重大研发平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工程等公共科技活动。完善财政科技资金配臵机制,建立健全竞争性分配与普惠性支持、直接资助与间接资助、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25.健全鼓励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积极落实国家赋予示范区的先行先试政策,鼓励县区、市直部门在科研项目实施、重大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创造、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创新改革的激励和容错机制,大力营造勇于探索、敢于冒尖、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力争在管理机制、创新政策、科技服务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6.完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时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机制,开展政府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和办结,完善“一站通”政务服务运行平台,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九、附则
27.本规定涉及税收的奖励补助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特别说明的除外),由市与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 2∶8 的比例分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 4∶6 比例分担。
28.原《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74 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3〕75 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