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监护人补办出生证明
根据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第六章第三十七条 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5.新手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依据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只须提供以上材料即可当场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