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物业费一次缴纳不得超过半年!停车费调整须业主说了算!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就在今天,芜湖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住建委联合发布了《芜湖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和停车收费。
在办法中,首当其冲就对物业停车服务费的收取进行了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一看《芜湖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一、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应合法经营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规定利用非公共部位的场地、设施停车收费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按规定标准约定停车收费;非新建住宅小区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合同到期的或合同未约定的,如需调整或确定停车收费标准,需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三、明确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即指:具备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二者之一的,不论是否成立业主大会都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小区(含非住宅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调整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其中一级收费标准上调30%,二级、三级收费标准上调20%,四级收费标准上调15%。并规定尚未履行完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将原办法的“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电梯运行费、维修、维护费、安全检测费;二次加压水泵运行费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修改为:“高层住宅电梯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电费实行单独列帐,据实分摊”。
七、明确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单列单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八、明确物业公共服务费的预收期限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九、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不高于2元,调整为每平方米不高于3元。
随着办法的出台,广大业主们可以根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就行维权。当然规定既然给予了我们相关权益,也赋予我们一定的义务,在这我们也希望业主和物业双方都能够履行好各自的义务,共同为建立起和谐美观的小区环境努力!支持的请点ZAN!!